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購買共有土地是否必須全部共有人同意出售,始可辦理過戶登記

        按民法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准此,共有土地之買賣移轉所有權,若全體共有人只要其中一人不同意,無論其所占之持分多寡即無法全部處分。惟為了解決此問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份,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所稱”處分”包括買賣、交換及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且該共有土地無論是否公私共有均有適用。

此時,所謂”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係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份合計均超過半數而言;另所謂”應有部份合計逾三分之二” ,係指應有部份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而言。一般而言,有關共有人數及應有部份之計算,係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為準,若土地登記簿上所登記之共有人死亡,雖未辦理繼承登記,仍應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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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1日 星期四

游建華:以經濟 有效方式 ((管理山坡地))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2-20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桃園市副市長游建華2019年2月20日上午主持市政會議,聽取水務局創新獲獎提案「坡地癌細胞即時監控」專題報告後表示,對於山坡地比例相當高的桃園市而言,做好國土保育與山坡地管理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水務局所提案的坡地癌細胞即時監控系統,可針對山坡地管理進行即時遠距離監控,並以經濟、機動、有效的方式規劃,使其在山坡地管理方面,一方面可改善人力的不足,另一方面可節省相關營運成本,期盼市府相關單位可參考辦理至相關業務中。

水務局長劉振宇表示,目前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件數已逐年降低,考量到無法第一時間掌握違規熱區的即時狀態,因此針對山坡地違規監控的短期、即時、機動等特性,提出坡地癌細胞即時監控系統計畫,除了可節省管理成本,並提高監控效率之外,更可減少國土傷害,有效嚇阻違規,避免破窗效應的產生,是當前有利山坡地的創新管控方式,藉此及早發現並制止山坡地的破壞,以達國土保育的作用。
 
劉振宇補充,此計畫系統結合網路攝影機、充電式電源、行動數據SIM卡,可隨時以手機APP連接監看,且每組設備僅數千元,建置費用便宜,更可重複使用,隨時變更監控地點,相當方便,期望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維護本市的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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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7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共有土地之分割與分管有何不同?

        
       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而變更為單獨所有,但分管原無消滅共有關係之意,祇係遷就共有土地使用狀態之權宜措施,其雖約定各共有人得管理使用共有土地之某一特定部分,但各共有之共有關係依然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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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0日 星期日

繼承篇~~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年月及現值應如何認定?

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年月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年月,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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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3日 星期日

繼承篇~~遺產總額如何計算?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起,除專屬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身分上權利義務如親權、財產上權利義務如委任、僱傭、侵害名譽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權)外,被繼承人所有之權利如動產(汽車、珠寶、股票)、不動產(土地、房屋)、無體財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等均為繼承對象,相對而言,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義務如負債、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亦當然由繼承人繼承。
 而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然應注意的是,此等應繼遺產之規定,與遺產與贈與稅法所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並不一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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