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經檢討符合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後,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比例,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後,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程序。【資料提供/臺北都市更新處】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持分房屋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經檢討符合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後,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比例,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後,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程序。【資料提供/臺北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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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地區係政府經調查建築物、實質環境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機能、社會治安及保存維護需求等劃設,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
一、「都更家教」即是「都更推動師」。市府自103年開辦培訓課程,針對具都市更新熱忱的民眾或專業工作者辦理培訓,如家教的角色般,協助社區自力更新,輔導民眾進行整建維護、重建或防災都更之輔導的工作,再搭配市府既有的自力更新重建規劃費用補助、拉皮經費補助等措施,加速本市都市更新之推動。
民間辦理:權利變換、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
| 更新地區類型 | 權利變換 | 協議合建或其他 | ||
|---|---|---|---|---|
|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 |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 | |
|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 大於1/2 | 大於1/2 | 全體 | 全部 |
| 一般及優先劃定更新地區 | 大於3/5 | 大於2/3 | 全體 | 全部 |
| 未劃定更新地區 | 大於2/3 | 大於3/4 | 全體 | 全部 |
備註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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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都市更新計畫推動整合開發者,一般慣稱為「業主」。
權利變換:係指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降低開發風險:信託財產獨立,形成債權防火牆,不論是實施者、營造廠商、或其他地主有財務或遺產問題均不影響本案進行。

我們於2012年10月由臺北市政府成立的中立性都市更新專業服務機構,鑒於都市更新推動的問題與參考先進國家成立公營都市更新中立規劃機構之優點,我們是由臺北市政府100%出資成立的都市更新專業服務公設財團法人機構,我們的服務是以中立的立場協助所有權人進行都市更新整合與規劃,並提供民眾相關都市更新問題諮詢、都市更新說明講座之服務,協助大眾更加了解都市更新。
2015年起配合市府政策轉型,以推動公辦都更為主要任務,辦理公辦都更案件之前期評估、規劃設計、意見整合、地區駐點諮詢服務、招商等工作,並協助市府推動都市再生,協助市府交辦之重大案件規劃設計及都市再生專案計畫。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於開發過程中,其所有權人權益除受都市更新條例保障,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更新改建後可享有最高1.5倍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獎勵或原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外,在實施過程間亦可享有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捐減免優惠。若非由都市更新途徑辦理屋舍重建,土地則需依照法定容積辦理重建外,亦不能享有上述各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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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都市更新執行方式的一種,由民間自組更新團體,成立組織、訂定章程,並委任技術團隊執行更新事務,由於只有地主參與分配,所以是最能保障地主權益,且獲分配最多的一種更新方式,但更新程序複雜且耗時,需要參與的地主齊心協力合作完成。【資料提供/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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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策面來說,為完整區域發展之機能,政府採取給予相當程度的容積獎勵的方式,鼓勵都市更新案建興建公益設施,如托老、托幼、活動中心等等,除滿足基地所有權人需求,也可以服務周遭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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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3條: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捐贈公益設施予本市者,其捐贈內容應包括土地、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前項公益設施項目如下:
一、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