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既成巷道)) 可以 減免 ((遺產稅))

被繼承人所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其係經政府開闢或證明係無償供公眾使用,除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免予計入遺產總額。 所以遺產中如果有土地符合上述規定,只要檢具稅捐稽徵處已核准按巷道用地免徵地價稅證明函件,申請更正免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除更正核課外,將依同法第41規定,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被繼承人有遺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既成巷道),請列報於遺產稅申報書「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欄,並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避免核課後再申請更正,徒增徵納雙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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