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實施者為擬具權利變換計畫,應就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下列事項進行調查:一、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意願。二、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之意願。
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7條:「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實施者必須訂定選配原則,明定相關選配規定。
必須要注意的是,即使沒有簽署同意書,仍然可以參與選配,以避免沒有選屋,最後被抽籤決定房屋及車位。有關選配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選配原則規範仍無法確定時,則應以公開抽籤方式進行分配;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之。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辦理的程序均受新北市政府監督,並審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資料提供/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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