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都市更新執行方式的一種,由民間自組更新團體,成立組織、訂定章程,並委任技術團隊執行更新事務,由於只有地主參與分配,所以是最能保障地主權益,且獲分配最多的一種更新方式,但更新程序複雜且耗時,需要參與的地主齊心協力合作完成。【資料提供/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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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都市更新執行方式的一種,由民間自組更新團體,成立組織、訂定章程,並委任技術團隊執行更新事務,由於只有地主參與分配,所以是最能保障地主權益,且獲分配最多的一種更新方式,但更新程序複雜且耗時,需要參與的地主齊心協力合作完成。【資料提供/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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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策面來說,為完整區域發展之機能,政府採取給予相當程度的容積獎勵的方式,鼓勵都市更新案建興建公益設施,如托老、托幼、活動中心等等,除滿足基地所有權人需求,也可以服務周遭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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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3條: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捐贈公益設施予本市者,其捐贈內容應包括土地、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前項公益設施項目如下:
一、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除了一般都市更新外,還有都更168專案及危老重建的方式可以進行:
1.都更168專案
報核時100%同意且無爭議之更新案,可以簡化程序並縮短時程,加速都更事業進行(事業計畫案掛件至審議限時6個月,若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程則為8個月),簡短原本至少需要兩年半的都更審議過程。以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之主辦者可分為三類:
第一種是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必須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如一般常見的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