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管理限制?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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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外國人購買臺灣地區不動產應如何辦理?

除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土地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其他買賣案件,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再由審查人員填寫簡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時,除報請內政部備查外,並同函通知地政事政事務所辦理後續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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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那些文件必需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
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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