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7日 星期日

((持分~道路~畸零地買賣專區)) ~ 「二奶」有無繼承權

        所謂「二奶」,係指與有婦之夫同居之已婚或未婚女性,縱有夫妻之實,然因男方已婚,無從與之結婚(女方已婚亦同),女方非屬法律上之配偶,不得於男方死亡後繼承男方之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惟女方若為男方生前所撫養之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於男方死亡後,請求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另被繼承人亦可於生前書立遺囑,將部分遺產遺贈給「二奶」,但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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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0日 星期日

繼承篇~~父子死於空難,彼此有無繼承權?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故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尚須生存,始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現父子同時死於空難,依民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現父子推定為同時死亡,不符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須生存之原則,自不得繼承對方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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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3日 星期日

繼承篇~~繼承人為何?繼承權有無順序?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參照)。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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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6日 星期日

繼承篇~~被繼承人死亡後,以死者名義提領存款或處分遺產:

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罪嫌(如果是執行死者生前交代事務者,最好有證人、錄音、錄影或文書可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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