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己有地上權之設定。土地及建物同時設定抵押,而土地及建物由不同之人拍定時,亦同。此即所謂之「法定地上權」(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參照)。 這是因為事實上建築物不能離開土地而單獨存在,若兩者間之法律關係不做一適當規定,必定導致拍賣價格低落或拆屋還地,債權人利益及社會經濟必蒙不利。不過,為符合法定地上權之立法目的,必須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於設定抵押權時業已存在,並具相當之經濟價值,才有法定地上權之適用(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三0三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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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8日 星期日
2019年11月2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為何?可不可以減免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自用住宅使用者,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其他作一般使用者,按6‰稅率課徵,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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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7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提醒注意 繼承免稅農地轉贈子女,小心「遺產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子女,雖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已無免稅之適用,將追繳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又繼承人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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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又繼承人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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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集合住宅,如果房屋空置,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持有本市非自住房屋2戶以下,每戶稅率均為2.4%,或3戶以上每戶稅率均為3.6%)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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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房屋一部分作住家,一部分作營業用,可不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作住家的部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辦好戶籍登記,而且沒有出租的情形,可以申請按住家及營業使用的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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