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1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外國人購買臺灣地區不動產應如何辦理?

除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土地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其他買賣案件,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再由審查人員填寫簡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時,除報請內政部備查外,並同函通知地政事政事務所辦理後續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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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那些文件必需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
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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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地政士事務所遷移至其他縣市,是否需先向原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撤銷?

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管轄以外之區域時,僅須檢附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開業登記所需文件,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即可。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於辦竣地政士之開業登記後,另函通知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該地政士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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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1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不動產仲介業報酬有何規範?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三、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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