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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問 : 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多久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之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用,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在土地法89年修正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至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2022年10月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問 :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會怎麼樣?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於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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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後,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所有權人要如何申請收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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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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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 星期四
公告土地現值是怎麼產生的?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計算宗地地價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2022年6月8日 星期三
繼承信託跨機關申辦自用住宅地價稅
自102年3月1日起,各地所受理民眾申請繼承或自益信託登記時,協助有意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民眾,跨機關通報稅捐機關逕行辦理按該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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