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3條: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捐贈公益設施予本市者,其捐贈內容應包括土地、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前項公益設施項目如下:
一、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二、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康中心、集會場所或供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使用之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審議會依都巿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者。
【資料提供/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持分房屋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3條: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捐贈公益設施予本市者,其捐贈內容應包括土地、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前項公益設施項目如下:
一、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除了一般都市更新外,還有都更168專案及危老重建的方式可以進行:
1.都更168專案
報核時100%同意且無爭議之更新案,可以簡化程序並縮短時程,加速都更事業進行(事業計畫案掛件至審議限時6個月,若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程則為8個月),簡短原本至少需要兩年半的都更審議過程。以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之主辦者可分為三類:
第一種是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必須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如一般常見的建商。如果分配方式是用「協議合建」,更新後,建商是給你補償金、或分房子、補多少錢,都是依私契約約定。
但如果實施方式是用「權利變換」,依規定權利變換是分配給土地所有權人,雖然你有合法房屋,但你能分配的部分是從地主那邊來的,所以你得先跟地主協議如何分,如果協議不成,建商會透過估價來鑑定你的房屋價值,並經由市府審議確定你的分配情形,就可估算你的權利價值能不能選配房屋,如果不能則是領取現金補償。更新後實際配得之面積有可能會與應分配的面積有所差異。
舉例來說,甲更新後應配回權利價值為12,000萬元,如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2,500萬元時,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價金500萬元,繳交時間由實施者通知接管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不繳納者,其獲配土地或建築物除繼承外將不得移轉予他人;反之,如果甲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1,500萬時,應領取差額價金500萬元,逾期不領取者,將依法提存。(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9、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