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或繼承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理更正登記。
權利人申請更正土地權利範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足資證明權利範圍之文件。
五、權利人為數人時,過半數權利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更正之備查文件。
六、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書。
七、權利書狀
八、其他依規定應提出的證明文件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足資證明權利範圍之文件。
五、權利人為數人時,過半數權利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更正之備查文件。
六、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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