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通俗所稱之停車位,法定用語稱之為「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說明共分為「法定停車空間」、「增設停車空間」與「獎勵停車空間」3種。而停車空間之型式,又可區分為機械式、平面式、停車塔等不同形式停車位。停車空間的尺寸,小型車每個寬2.5公尺,長6公尺;大型客車每個寬4公尺,長12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空間,其1/2之車位空間,每個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公分。機械式停車設備每個寬2.2公尺,長5.5公尺及淨高1.8公尺。
無論任何種類、形式之停車空間,其產權登記之方式如下:一、法定停車空間不得以專有部分登記,僅得列入共同使用部分(即一般所稱之公共設施)登記為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故無單獨核發所有權狀。
二、獎勵、增設或自設停車空間如符合構造上、使用上的獨立性,且有編列門牌或領取所在地址證明者,得以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物,此種停車空間單獨核發權狀,且可單獨出售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以外之人。
民國85年2月以後,地政機關另增設車位編號登記,起造人得選擇依使用執照圖說的竣工圖轉繪所劃設的停車位測繪,並辦理停車位編號登記。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之所有權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即予以加註「車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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