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需用土地人如何取得協議價購的市價?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4、第5項規定:「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內政部101年2月2日台內字第1010085864號函示:「…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101307672號函補充解釋:「…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倘需用土地人辦理協議價購需參考相關市價資訊,地方地政機關將配合提供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惟最終協議價購之市價,仍應由需用土地人綜整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後,自行與所有權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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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經清查屬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的土地,應如何申辦更正登記?

權利人或繼承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理更正登記。
權利人申請更正土地權利範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足資證明權利範圍之文件。
五、權利人為數人時,過半數權利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更正之備查文件。
六、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書。
七、權利書狀
八、其他依規定應提出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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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其徵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二)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者,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三)所稱「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指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之平均數,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毗鄰部分為公共設施用地經納入計算致平均市價降低者,不予納入。(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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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逾期申請登記,應處登記費罰鍰若干倍?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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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何謂地籍總歸戶?規費如何計算?

「地籍總歸戶」可分為全國總歸戶與轄區歸戶資料兩種:
一、 全國總歸戶:
依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籍總歸戶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載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在施行平均地權區域內之全部地籍資料予以歸戶。前項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之認定方式如下: 

1.自然人:以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 
2.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其名稱及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 
另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定地籍資料包括如下: 
1.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2.地價資料:指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日期。 
3.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資料:指權利人類別、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有管理人者,其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第12條規定:「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1.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2.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3.資訊費: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計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
二、 轄區歸戶資料:
依土地法第79條之二第六點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收費標準以每張二十元計收。 如有疑問請參閱「地籍總歸戶施實施辦法」及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96.1.31台內字第0960022125號函之附件下載專區項下公文附件下載區下載「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書」申請及收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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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問 : 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多久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之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用,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在土地法89年修正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至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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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問 :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會怎麼樣?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於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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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後,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所有權人要如何申請收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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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 星期四

公告土地現值是怎麼產生的?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計算宗地地價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2022年6月8日 星期三

繼承信託跨機關申辦自用住宅地價稅

自102年3月1日起,各地所受理民眾申請繼承或自益信託登記時,協助有意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民眾,跨機關通報稅捐機關逕行辦理按該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2022年5月23日 星期一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報地價對其較為有利?

由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僅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考量地主為減輕地價稅負擔,大多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申報,爰為簡化申報程序,達到簡政便民目標,平均地權條例75年6月29日修正後,已刪除「土地所權人應自行申報地價」之硬性規定,並明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至土地所有權人若認為公告地價偏高或偏低,則仍可自行於期限內提出申報,惟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政府得予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另外,重新規定地價當年,徵收土地補償地價之收據,依法仍以市價為準,與申報地價之高低並無相關。

2022年4月8日 星期五

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