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僅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考量地主為減輕地價稅負擔,大多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申報,爰為簡化申報程序,達到簡政便民目標,平均地權條例75年6月29日修正後,已刪除「土地所權人應自行申報地價」之硬性規定,並明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至土地所有權人若認為公告地價偏高或偏低,則仍可自行於期限內提出申報,惟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政府得予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另外,重新規定地價當年,徵收土地補償地價之收據,依法仍以市價為準,與申報地價之高低並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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