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辦都更就是自己出錢,自己興建,蓋完的房子再分回到自己身上,雖可免於建商從中分食利益,但所有申請都更獎勵程序、興建事宜及營建成本均須由所有權人自行處理及籌資。
2.宜從住戶中找出積極且熱心之鄰居,以利魄力與公正之展現。
3.住戶間溝通不足,易產生誤會,若有「全案管理團隊」,代為處理,其公允性與專業才不會影響自主都更程序之進度與成功性。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持分房屋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1.自辦都更就是自己出錢,自己興建,蓋完的房子再分回到自己身上,雖可免於建商從中分食利益,但所有申請都更獎勵程序、興建事宜及營建成本均須由所有權人自行處理及籌資。
2.宜從住戶中找出積極且熱心之鄰居,以利魄力與公正之展現。
3.住戶間溝通不足,易產生誤會,若有「全案管理團隊」,代為處理,其公允性與專業才不會影響自主都更程序之進度與成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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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階段,如果已經送件了,申請人或實施者才想調整範圍,則必須依規定重新舉辦公聽會,並且要通知範圍內的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人。
2.其目的旨在藉以保障更新範圍內,相關權利關係人之權益,同時並聽取民眾對於更新範圍調整之意見。
3.當然可以調整變更,但宜注意地主之同意書與意願書之清楚載明。
【資料提供/現代不動產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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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更新的估價,是為了決定更新完的房屋該如何分配,分為「更新前」估價和「更新後」估價兩個部分。
2.更新前的估價在估每個地主所持有的土地價值,以此價值去計算更新範圍內每個地主彼此間的分配比例。
3.更新後的估價,是為推估出更新後蓋的房子總共可賣多少錢,並且用來計算要折價抵付給建商的成本。
4.更新後的房地扣除屬於建商成本的部分後,再依更新前估價所算出來的地主分配比例去分配給每位地主,這就是都市更新估價的目的。
5.不管是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比例及更新後房價,都是由不動產估價師計算,並且簽證出具相關報告書。
6.每個更新案都須委託三家以上的估價師進行估價,估價結果必須經過市府都市更新估價專業的委員來協助把關審議,經過綜合評比後選定採用一家,確保每個更新案的估價和分配都是公平合理的。
7.至於估價有沒有評定標準,會不會隨著房地產價格變動?
(1)其實,都市更新有規定估價的「評價基準日」,即房價估價和分配的時間基準,基準日必須要在送市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的前六個月內選一天,作為估價的基準。
(2)如此估價就不用隨著市場波動一再調整,另外,一旦確定了估價基準日跟權利變換計畫,地主的分配坪數是不會再受房價波動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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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地主而言,只要獲得更新單元大多數人數及產權面積同意即可實施,不必為少數人反對意見之堅持而擱置更新計畫,避免影響大多數人之利益,且更新給予之容積獎勵最高可達法定容積之1.5倍,如位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公開徵求實施者,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更可提高至法定容積2倍,且所捐贈公益設施不僅可免計容積,更可爭取獎勵;在稅賦上,包含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契稅等也有減免之優惠。更新可以提升自身房地產價值,並間接帶動鄰近地區房地價格上漲。
1. 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之為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規定,實施者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一般來說,實施者的角色類似建商,負責協調所有權人、申請建照及建物移交等事宜。
都市更新的辦理方式有重建、整建、維護等3種:
1. 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簡單來說就是拆屋重建,可是在重建規劃時,除必須考量現住戶或違章戶安置、處理計畫外,對改善環境品質及增進公益性亦為更新重要考量事項。(一) 本市訂有「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107.10.24),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完整之計畫街廓。1. 都市更新係採多數決制度,主要可大幅縮短整合地主所需時間,對於少數釘子戶具有強制性,但不致影響多數人的更新權益。再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須經由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市府都市更新審議會等程序,透過公平、公開、客觀之審查程序,目的在於確保少數不願參與更新之權利關係人,可獲得公平的權益保障,避免過於強調更新效率而犧牲了公平性。
1. 為鼓勵本市轄內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並考量更新單元內周邊環境改善,增進整體公共利益,本府遂於109年12月3日修正公告「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以作為本市核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依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8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如有出租土地或房子,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有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是可以終止的。但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補償,除非契約已有訂定賠償或不賠償之約定,如出租的土地供為建築房屋者,得請求相當一年之租金補償,租約到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剩餘租期租金之補償。另只有出租土地或是一般租屋者,得請求二個月租金補償。但契約如有訂定其他規定者(如僅可補償一個月租金或不得要求補償),仍須視契約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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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3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以依下列方式實施:
1. 共同負擔係指重建所需費用,重建程序包含規劃設計、領照、施工、維護管理等,每個階段皆需要支出費用,因此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才是更新後的配回之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規定,共同負擔項目包含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等,如更新單元內有公共設施用地(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則先以公有土地(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抵充,抵充後不足之土地再納入共同負擔項目,由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共同負擔。
都市更新係採多數決之立法精神,意即更新事業計畫只要獲得更新單元內大多數人及產權面積之同意就可以實施,不必依過去傳統合建須取得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並且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實施者為之。因此多數決可大幅縮短實施者整合地主所需時間,亦對少數不願配合者(釘子戶)具有強制性,不至影響大多數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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