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地區類型 | 權利變換 | 協議合建或其他 | ||
|---|---|---|---|---|
|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 |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 | |
|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 大於1/2 | 大於1/2 | 全體 | 全部 |
| 一般及優先劃定更新地區 | 大於3/5 | 大於2/3 | 全體 | 全部 |
| 未劃定更新地區 | 大於2/3 | 大於3/4 | 全體 | 全部 |
備註
- 實施方式採權利變換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超過4/5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 實施方式採協議合建者,若未能取得全體同意,依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4/5之同意,就達成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作業手冊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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