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何謂地籍總歸戶?規費如何計算?

「地籍總歸戶」可分為全國總歸戶與轄區歸戶資料兩種:
一、 全國總歸戶:
依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籍總歸戶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載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在施行平均地權區域內之全部地籍資料予以歸戶。前項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之認定方式如下: 

1.自然人:以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 
2.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其名稱及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 
另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定地籍資料包括如下: 
1.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2.地價資料:指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日期。 
3.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資料:指權利人類別、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有管理人者,其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第12條規定:「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1.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2.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3.資訊費: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計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
二、 轄區歸戶資料:
依土地法第79條之二第六點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收費標準以每張二十元計收。 如有疑問請參閱「地籍總歸戶施實施辦法」及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96.1.31台內字第0960022125號函之附件下載專區項下公文附件下載區下載「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書」申請及收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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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問 : 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多久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之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用,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在土地法89年修正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至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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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問 :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會怎麼樣?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於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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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後,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所有權人要如何申請收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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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 星期四

公告土地現值是怎麼產生的?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計算宗地地價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