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二)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者,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三)所稱「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指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之平均數,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毗鄰部分為公共設施用地經納入計算致平均市價降低者,不予納入。(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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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其徵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逾期申請登記,應處登記費罰鍰若干倍?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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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何謂地籍總歸戶?規費如何計算?
「地籍總歸戶」可分為全國總歸戶與轄區歸戶資料兩種:
一、 全國總歸戶:
依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籍總歸戶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載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在施行平均地權區域內之全部地籍資料予以歸戶。前項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之認定方式如下:
1.自然人:以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
2.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其名稱及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
另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定地籍資料包括如下:
1.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2.地價資料:指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日期。
3.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資料:指權利人類別、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有管理人者,其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第12條規定:「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1.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2.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3.資訊費: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計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
二、 轄區歸戶資料:
依土地法第79條之二第六點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收費標準以每張二十元計收。 如有疑問請參閱「地籍總歸戶施實施辦法」及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96.1.31台內字第0960022125號函之附件下載專區項下公文附件下載區下載「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書」申請及收費說明。
一、 全國總歸戶:
依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籍總歸戶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載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在施行平均地權區域內之全部地籍資料予以歸戶。前項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之認定方式如下:
1.自然人:以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
2.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其名稱及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
另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定地籍資料包括如下:
1.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2.地價資料:指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日期。
3.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資料:指權利人類別、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有管理人者,其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第12條規定:「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1.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2.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3.資訊費: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計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
二、 轄區歸戶資料:
依土地法第79條之二第六點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收費標準以每張二十元計收。 如有疑問請參閱「地籍總歸戶施實施辦法」及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96.1.31台內字第0960022125號函之附件下載專區項下公文附件下載區下載「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書」申請及收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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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問 : 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多久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之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用,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在土地法89年修正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至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2年10月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篇 ~ 問 :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會怎麼樣?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於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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