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3日 星期一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報地價對其較為有利?

由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僅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考量地主為減輕地價稅負擔,大多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申報,爰為簡化申報程序,達到簡政便民目標,平均地權條例75年6月29日修正後,已刪除「土地所權人應自行申報地價」之硬性規定,並明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至土地所有權人若認為公告地價偏高或偏低,則仍可自行於期限內提出申報,惟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政府得予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另外,重新規定地價當年,徵收土地補償地價之收據,依法仍以市價為準,與申報地價之高低並無相關。

2022年4月23日 星期六

2022年4月8日 星期五

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

2020年5月2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管理限制?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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