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應受補償人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領取補償費。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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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 星期四
2018年6月2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會有什麼結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15日)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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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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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2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徵收前是否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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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徵收補償費核發作業流程為何?
土地徵收補償費核發作業流程如下: | |
一、 | 收件:檢齊應備文件,由地政局人員收件。 |
二、 | 填寫領款收據。 |
三、 | 填寫委託書:應受補償人未能親自到場委託他人代領者,應附委託書1式2份及印鑑證明1份。 |
四、 | 審核:由地政局人員審核各項應備文件。 |
五、 | 核稅:被徵收土地如遇有應納未納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於發放補償費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規定辦理代扣稅款。 |
六、 | 發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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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6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又一併徵收申請人之資格為何?
一、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 |
1 | () |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2 | () |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二、 | 申請人資格 | |
1 | () | 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
2 | () | 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
3 | () | 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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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或補償額如有異議,應如何辦理?
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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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徵收核准後,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如何辦理公告?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內政部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 ||
一、 | 公告期間為30日 | |
二、 | 公告內容為 | |
(一) | 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 |
(二) | 興辦事業之種類 | |
(三) | 核准徵收機關及文號 | |
(四) | 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 | |
(五) | 公告期間 | |
(六) | 得提出異議及行政救濟之期限 | |
(七) | 公告徵收後之禁止事項 | |
(八) | 得申請一併徵收之要件及期限 | |
(九) | 其他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 | |
三、 | 公告地點為 | |
(一) | 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之公告處所 | |
(二) |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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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徵收之標的為何?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故土地徵收之標的為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2種。但屬下列情形者,不予徵收: | |
一、 |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 |
二、 |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
三、 |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
四、 |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
五、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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