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6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又一併徵收申請人之資格為何?

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申請人資格
()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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