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 |
1 | () |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2 | () |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二、 | 申請人資格 | |
1 | () | 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
2 | () | 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
3 | () | 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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