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徵收核准後,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如何辦理公告?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內政部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一、公告期間為30日
二、公告內容為
(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
(三)核准徵收機關及文號
(四)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
(五)公告期間
(六)得提出異議及行政救濟之期限
(七)公告徵收後之禁止事項
(八)得申請一併徵收之要件及期限
(九)其他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
三、公告地點為
(一)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之公告處所
(二)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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