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分別共有 

 即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持有同等土地所有權,並對共有物之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此即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份,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為分別共有;及第八百十八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份,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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