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甲更新後應配回權利價值為1,200萬元,如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250萬元時,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價金50萬元,繳交時間由實施者通知接管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不繳納者,其獲配土地或建築物除繼承外將不得移轉予他人;反之,如果甲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150萬時,應領取差額價金50萬元,逾期不領取者,將依法提存。(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9、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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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甲更新後應配回權利價值為1,200萬元,如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250萬元時,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價金50萬元,繳交時間由實施者通知接管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不繳納者,其獲配土地或建築物除繼承外將不得移轉予他人;反之,如果甲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150萬時,應領取差額價金50萬元,逾期不領取者,將依法提存。(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9、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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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配方式是用「協議合建」,更新後,建商是給你補償金、或分房子、補多少錢,都是依私契約約定。
以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之主辦者可分為三類:
家中的中古車換新車,要出錢,而舊屋換新屋也是要出錢的,只不過如果是透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方式來分配,相關的重建成本費用等等是納入共同負擔,由建商先行支付,等更新完成後,再用各位地主更新後的房地價值,折價抵付給建商。也就是說,更新的成本是由建商先墊付,再換算更新後的房地還給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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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畸零地之建築權利,如果畸零地未達最小建築面積規模,無法單獨建築,依建築法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時,會將畸零地一併納入更新範圍內。
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為實施者,即負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導者。
一般來說實施者的角色類似建商,負責所有權人協調、建照申請及建物移交等事宜,而更新事業主要可分為政府公辦及民間自辦,政府公辦部分可為主管機關自行實施、主管機關委託實施及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民間主辦方面,可由地主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建設公司)或是地主自組更新團體(更新會),其中更新團體之組成需超過七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才能組成。 (都市更新條例第3、12、26、27條)一般民間所辦理之都市更新案多以重建為主。
以重建方式來說,因為更新案件之間的基地條件十分殊異,其所面對的處理課題皆有不同,造成個案之間的差異性大,因此辦理都市更新並無一固定的完成時間,即使彼此基地相鄰的兩個更新案,也無法在客觀條件上比較其辦理之難易程度。都市更新程序上可分為三階段,包含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事業計畫主要目的之一為爭取更新容積獎勵值,容積確定後,再於後續權利變換計畫階段分配所有權人應得之容積,故獎勵值未確定以前,建商無法確定未來可建築樓地板面積;再者,採權利變換辦理,營造成本、利息、建商利潤等共同負擔、各地主之更新前後價值亦需經審議委員會核定,故建商確實難以計算「正確」分配面積予各地主。但是,仍可以請建商大致估算更新後分配的面積讓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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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後之權利價值扣除重建所需費用(即共同負擔)後,即是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分回之權利價值。舉例來說,更新單元內計有甲、乙、丙三人,假設經估價後甲更新前不動產價格6,000萬元,乙更新前不動產價格8,000萬,丙更新前不動產價格2,000萬元,重建費用需10,000萬元,更新後總價值為42,000萬元,則甲、乙、丙更新後配回權利計算如下:
一、 新北市幅員廣大,老舊社區眾多,僅靠建商推動都市更新整體量能相當有限,因此本府自103年開始主動培訓對都市更新具熱忱的民眾或專業工作者成為「都市更新推動師」,深入社區從旁協助或輔導,加速本市都市更新之推動。
住展雜誌/住展房屋網 文/蔣巧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張先生到該處洽詢「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但過年前急於出國探親,又一時現金週轉困難,可否提供其所有之道路用地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