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目的,包含促進都市土地再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最急迫的目的便是防災,確保公共安全。凡經政府評估判定後,認為該地區建築物年代久遠、窳陋,或道路彎曲狹小、缺乏開放空間、恐有影響消防救災之虞,即有可能優先將此一區域劃定或變更為都市更新地區,擬訂相應的都市更新計畫,以作為都市更新時的指導,達到減災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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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目的,包含促進都市土地再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最急迫的目的便是防災,確保公共安全。凡經政府評估判定後,認為該地區建築物年代久遠、窳陋,或道路彎曲狹小、缺乏開放空間、恐有影響消防救災之虞,即有可能優先將此一區域劃定或變更為都市更新地區,擬訂相應的都市更新計畫,以作為都市更新時的指導,達到減災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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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採自力更新方式辦理都市更新。
所謂自力更新,就是由地主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整合,成立更新團體,也就是俗稱的更新會,來推動更新重建工作,而不是由建商來主導辦理重建的工作。所以地主們也可自行分回更新申請容積獎勵後增加的坪數,不用與建商分,且自力更新地主們可藉由會議,大家一起來決定更新後的建築設計及規劃坪數,比起和建商合建的地主們有更多的自主權。舉例來說,甲更新後應配回權利價值為1,200萬元,如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250萬元時,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價金50萬元,繳交時間由實施者通知接管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不繳納者,其獲配土地或建築物除繼承外將不得移轉予他人;反之,如果甲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150萬時,應領取差額價金50萬元,逾期不領取者,將依法提存。(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9、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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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配方式是用「協議合建」,更新後,建商是給你補償金、或分房子、補多少錢,都是依私契約約定。
以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之主辦者可分為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