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分別共有 

 即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持有同等土地所有權,並對共有物之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此即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份,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為分別共有;及第八百十八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份,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9年4月1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常見之狀況即為起先為分別共有,惟經過一段時間後,其中某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土地即變為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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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7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兩筆以上之共有土地合併分割

(1)請求准予合併分割之要件:
‧共有人相同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於每筆土地皆相同
‧共有之數筆土地相庇鄰
‧數筆土地之地目相同
(2)以普通共同訴訟方式合併訴請分割:
  倘除共有人相同外,其餘有一要件不符合,則該筆土地僅得以普通共同訴訟之客觀合併方式訴請分割,於分割方案中須另表明該筆土地之分割方法,並與其他土地一同計算補償金額明細。倘數筆土地之共有人有差異,則該筆共有人不同之土地,即無法和其他土地以普通共同訴訟之客觀合併方式訴起分割,僅得另行起訴解決共有之狀態。惟於協議分割並無以上之限制,僅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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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共有人超越持分建築房屋,其他共有人能否聲請假處分制止?

 此問題,台灣高等法座談會作出決定,認為共有人之權利,固可及於共有物之全部,但對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為之。共有人使用共有土地,已超出其持分,又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私自搶先擇優地段興建牟利,意在造成既成事實,將來或予賠償,此種行為已屬違法,尤背誠信原則,日後確有甚難執行之虞,其他共有人聲請假處分制止建築,於法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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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都市更新須經過哪些程序?

         都市更新主要分為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三階段:
第一個是事業概要階段,此階段為都市更新發起階段,主要是確定都市更新單元範圍、未來發展方向與原則。
其二為事業計畫,事業計畫是一個都更案的執行計畫,重點是確定都更案的主導者是誰、建築設計內容、拆遷安置計畫、容積獎勵有多少、要採用什麼方式來分配以及財務計畫等。並透過都市更新委員會之審議機制,保障地主及相關權利人的權利,並確保開發計畫之可行性。
其三為權利變換計畫,此階段是更新後分配計畫,重點在於權利價值的估價、選配程序以及更新成本的提列。權利變換較傳統協議合建多了法令保障,且對參與都市更新者的權利與義務有明確的規範。
而三個計畫中只有概要和事業計畫兩個階段需要簽署同意書,也只有事業計畫階段不能省略。另外這三個階段都必須經過政府的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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