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房屋拆除改建的時候,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1.在房屋拆除改建前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在新建房屋尚在施工還沒有領到使用執照以前,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2.拆除改建前沒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則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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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 權利主體不明土地之清理方式?

一、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三、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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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淺論優先承買權

所謂優先承買權,係指於所有人出賣動產或不動產時,特定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優先承買權並因其發生之事由係由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而分為約定優先承買權及法定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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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以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簡化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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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法定優先承買權之規定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是民法之基本概念,因此除非有特別的立法政策,法律不應限制人民選擇締約交易相對人之自由。優先承買權既某程度限制了出賣人選擇了交易相對人之自由,固應有其立法意旨,所以並不是所有的承租類型都會有優先承買權規定之適用,而必須符合特定要件。現行法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規定主要有三類,即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用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及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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