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以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簡化共有關係。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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