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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以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簡化共有關係。
收購共有
、持分
、繼承
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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