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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法定優先承買權之規定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是民法之基本概念,因此除非有特別的立法政策,法律不應限制人民選擇締約交易相對人之自由。優先承買權既某程度限制了出賣人選擇了交易相對人之自由,固應有其立法意旨,所以並不是所有的承租類型都會有優先承買權規定之適用,而必須符合特定要件。
現行法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規定主要有三類,即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用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及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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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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