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不得預先拋棄

依「…其優先承受之權,係於耕地出賣或出典時始行發生,且必須出租人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後,始得表示承受或放棄承受,此項規定,自不因承租人事先有拋棄優先承受權之意思表示而排除其適用。無論其意思表示係向出租人或向其他承租人為之,其時既無賣典之情事與條件,則法定之優先承受權尚未發生,自無所謂消滅或喪失之問題嗣後如遇耕地出賣或出典時,出租人仍應依上開條項之規定,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於十五日內以書面表示承受者,始發生視為放棄之效果。
司法院57.08.23.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二四號解釋理由書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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