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方式(二)~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達到相對人時始發生效力

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上開徵詢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意思通知,旨在促請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九六號、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0二五號判決參照) 。至於徵詢之程序,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二款規定:「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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