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土地徵收時其土地改良物是否一併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以下情況者,可不予徵收: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二)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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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一)土地被徵收後,殘餘部分如有以下情形,得申請一併徵收:
1.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2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1筆被徵收,剩餘之1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1.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2.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3.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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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土地徵收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取得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權利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三)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四) 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處分有異議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另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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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土地徵收取得程序為何?

依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
1.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至少2次)

2.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3.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

4.擬具徵收計畫書(前項程序無法取得用地者)

5.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6.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30天)並通知權利人

7.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

8.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9.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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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房屋居住多少年以上就不需繳納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 15條第1項第9款及臺北市政府106年3月20日府財稅字第10604995000號公告規定,本市106年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8,000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是以,並不是居住多少年以上的房屋就不需繳交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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