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被徵收後,殘餘部分如有以下情形,得申請一併徵收: 1.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2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1筆被徵收,剩餘之1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1.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2.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3.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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