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房屋居住多少年以上就不需繳納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 15條第1項第9款及臺北市政府106年3月20日府財稅字第10604995000號公告規定,本市106年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8,000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是以,並不是居住多少年以上的房屋就不需繳交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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