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註銷?註銷後可否重新申請?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原核發證書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如果未依規定辦理,或提出申請因證件不足被駁回,且原證書有效期間已屆滿者,該證書將由原核發機關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予以註銷,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人證書如依上述規定被註銷後,仍可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證書核發機關重新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式2張。
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五、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證書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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