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不動產經紀業於何種情況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一、不動產經紀業開始營業或分設營業處所。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變更。
三、經紀業經營型態、營業項目、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加入之同業公會變更、組織解散或終止營業。
四、僱用之經紀人員變更。
五、經紀業或營業處所遷入或名稱、所在地變更。
六、營業處所代理銷售不動產名稱、設立目的、銷售總金額、設立期間變更或裁撤。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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