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基地用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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