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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7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視為放棄。
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收購共有
、持分
、繼承
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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