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7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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