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二三八五號判例闡釋:「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如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項所定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優先承買,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所謂不得以其契約對抗承租人,固係指該項以買賣為原因而成立之移轉物權行為,對於承租人不生效力而言。」因此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效力。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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