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3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基地用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最高法院86.04.24. 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四二號民事判決)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最高法院86.04.24. 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四二號民事判決)。是以,現行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土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有物權之效力。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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