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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3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基地用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最高法院86.04.24. 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四二號民事判決)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最高法院86.04.24. 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四二號民事判決)。是以,
現行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土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有物權之效力。
收購共有
、持分
、繼承
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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