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基地用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與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先後:

於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及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先後之情形,由於法理上物權之效力強於債權,故實務上咸認基地用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效力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六二號判決、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一四七號判決)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