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優先承買權之效力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及土地法一百零四條均明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故實務上認為耕地承租人及基地用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之效力。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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