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0日 星期日

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繼承篇~~被繼承人死亡前,但已經陷於意識不清狀態時,偽造遺囑、贈與契約:

構成偽造文書罪嫌(遺囑、遺贈、贈與最好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在律師、全體繼承人面前,或者死者生前有錄音、錄影,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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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五)

土地為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授田後離場、死亡、行蹤不明之場員所有者:
土地為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授田後離場、死亡、行蹤不明之場員所有者,由該委員會代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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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三)

土地經法院拍賣或判決確定者:
土地經法院拍賣或判決確定者,為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買受人,或因判決取得土地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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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二)

土地為未辦繼承登記者:
土地為未辦繼承登記者,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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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一)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按徵收公告當時登記權利人之持分領取;土地為非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者,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或出具協議書由協議取得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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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六)

土地為經撤銷登記之公司所有者:
土地為經撤銷登記之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檢具資格、印鑑證明代表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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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七)

土地屬祭祀公業所有者:
1.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若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洽民政機關查證管理人備查無誤後,由管理人具領。惟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管理人具領。
2.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3.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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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2018年9月28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法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法人領取 
1.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之正本及影本。
3. 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
4.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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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5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其他) 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其他
1.權利移轉證明書或法院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2.破產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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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2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因徵收致無屋可居者,政府是否有安置計畫?

基於憲法第15條所定生存權保障,原居住於被徵收建築改良物之中低收入戶,其為社會中經濟較為弱勢者,因徵收致無屋可住時,需用土地人應予以安置,以妥善照顧其生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安置方法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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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土地徵收前是否有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為充分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宣達徵收計畫,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發布「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應至少舉行2場公聽會,以聽取民眾意見並廣納各界建議,作成適當之處理。另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召開協議價購會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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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6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可以徵收嗎?

為保護優良農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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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何種情形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 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有何不同?

(一)使原徵收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為撤銷徵收;使原徵收處分向將來喪失效力者,為廢止徵收。
(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四)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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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徵收補償市價,可否委託給不動產估價師查估?

徵收補償之市價係由地政機關辦理,惟部分查估程序得委託民間不動產估價師;另考量徵收補償之行政效力與後續行政救濟疑義,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政機關或民間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徵收補償市價,均須交由地價評議委員會共同評定通過,藉助其專長,更加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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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被徵收,如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時,地價補償費如何領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故經審查確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全體繼承人後,各個繼承人均可按應繼分單獨領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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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會有什麼結果?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15日)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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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土地徵收時其土地改良物是否一併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以下情況者,可不予徵收: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二)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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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一)土地被徵收後,殘餘部分如有以下情形,得申請一併徵收:
1.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2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1筆被徵收,剩餘之1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1.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2.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3.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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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土地徵收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取得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權利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三)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四) 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處分有異議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另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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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篇) 土地徵收取得程序為何?

依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
1.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至少2次)

2.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3.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

4.擬具徵收計畫書(前項程序無法取得用地者)

5.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6.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30天)並通知權利人

7.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

8.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9.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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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房屋居住多少年以上就不需繳納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 15條第1項第9款及臺北市政府106年3月20日府財稅字第10604995000號公告規定,本市106年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8,000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是以,並不是居住多少年以上的房屋就不需繳交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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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時,如何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請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
1. 遺產未分割時:
(1)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2)繼承系統表
2. 遺產分割繼承時:除上列2項證件外,應另附:
(3)遺產分割協議書
(4)印鑑證明書
(5)拋棄繼承書或法院核准備查文件(本項為有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始需檢附)。
3.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請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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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7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我想要知道房屋的稅籍號碼,要到哪裡查詢?

您可以到稅捐處的網站http//:www.tpctax.gov.taipei 納稅服務之線上查詢項下的房屋稅籍號碼查詢,也可以打電話到房屋所在地的稅捐分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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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4日 星期六

((持分~道路~畸零地買賣專區)) ~ 房子給先生(太太)的父母或是我的兄弟姐妹住,都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房子若給公婆(或岳父母)居住並設立戶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供兄弟姐妹居住並設立戶籍,則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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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 星期三

((持分~道路~畸零地買賣專區)) ~ 房屋作自用住宅,但是把牆壁或屋頂出租給別人懸掛廣告牌,可不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把自己的房屋外側壁面提供他人繪製廣告或者懸掛廣告牌或者在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但是房屋仍供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居住,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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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使用分區」應向何單位申請證明或查詢?

民眾可向臺北市都市發展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利用該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http://www.zone.taipei.gov.tw/)查詢其土地使用分區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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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繼承或抵繳遺產稅登記有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係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故繼承或抵繳遺產稅登記亦有該條例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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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何謂消費爭議?消費者發生不動產消費爭議要如何申訴?

所謂消費爭議,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4款規定,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如消費行為地或企業經營者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可向臺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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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一旦發生不動產消費爭議,如何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一旦發生不動產消費爭議,消費者為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自得依民法循訴訟程序解決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消費訴訟。
意即不動產消費糾紛之處理可分為司法救濟及行政救濟兩種途徑,其中司法救濟係依民法循訴訟程序或消費訴訟解決,行政救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循申訴與調解或行政監督(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裁罰)方式解決。消費者可依下列方式循序辦理:
一、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二、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三、訴訟:消費者依法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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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7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查詢土地是否徵收或價購的途徑為何?

如果您想查詢您的土地公告徵收情形或申請閱覽徵收資料,請洽本府地政局申請。如果您想查詢您的土地開闢年度及工程名稱、協議價購資料,請洽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如果您想查詢您的土地徵收註記原因或申請塗銷該註記,請洽土地所在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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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我的道路用地還能如何運用?

道路用地除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外,可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容積移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標購,另可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稅款(遺產稅或贈與稅),詳細申請條件請洽各主辦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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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公告徵收後之禁止事項為何?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3、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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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徵收補償費發放之期限為何?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應受補償人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領取補償費。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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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會有什麼結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15日)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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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2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徵收前是否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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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徵收補償費核發作業流程為何?

土地徵收補償費核發作業流程如下:
一、收件:檢齊應備文件,由地政局人員收件。
二、填寫領款收據。
三、填寫委託書:應受補償人未能親自到場委託他人代領者,應附委託書1式2份及印鑑證明1份。
四、審核:由地政局人員審核各項應備文件。
五、核稅:被徵收土地如遇有應納未納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於發放補償費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規定辦理代扣稅款。
六、發款。
(參考法條:臺北市政府徵收補償費發放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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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6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又一併徵收申請人之資格為何?

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申請人資格
()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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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或補償額如有異議,應如何辦理?

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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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徵收核准後,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如何辦理公告?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內政部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一、公告期間為30日
二、公告內容為
(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
(三)核准徵收機關及文號
(四)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
(五)公告期間
(六)得提出異議及行政救濟之期限
(七)公告徵收後之禁止事項
(八)得申請一併徵收之要件及期限
(九)其他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
三、公告地點為
(一)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之公告處所
(二)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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